Article 3
Amended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监督。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五)为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督促街道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组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协助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八)承担街道辖区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罢免、补选的有关工作。
(九)听取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街道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十)承担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