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按照本宗教团体确定的职责和教务活动区域从事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教务活动区域以外主持宗教活动,跨区县(自治县)的,由活动举办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经活动举办地的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市外,或者邀请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全市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