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开采海砂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