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六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四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四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