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对其中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可以优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整掌握其传承的代表性项目的传统知识和特殊技艺,并具有传承能力;

(二)具有传承谱系或者在特定领域和一定区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程序,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