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巴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4,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9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8年12月27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巴遗址遗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罗家坝遗址和城坝遗址为代表的先秦时期巴国及历代与巴人有关的遗址遗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巴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巴遗址遗迹的日常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展示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巴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巴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对盗掘、破坏巴遗址遗迹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于巴遗址遗迹名录中的文物保护单位,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编制巴遗址遗迹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巴遗址遗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巴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并根据需要设置界桩。
(一)建坟、建窑、取土、采砂(石)等改变遗址遗迹环境、地形地貌现状;
(二)擅自采集遗存文物;
(三)建设与遗址遗迹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五)倾倒或者堆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等破坏遗址遗迹环境风貌;
(六)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拆除保护标识和界桩;
(七)在遗址遗迹景观、保护标识和界桩上涂污、刻划、张贴和攀登等;
(八)其他危害、破坏遗址遗迹的行为。
在巴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将巴遗址遗迹申报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支持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到巴遗址遗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筛选整合巴遗址遗迹旅游资源,打造旅游品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推出一批有特色的研学旅游、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并进行指导。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巴遗址遗迹保护规划实施保护的;
(二)在巴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违规审批工程建设许可手续的;
(三)不履行巡查、检查制度和定期监测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破坏巴遗址遗迹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巴遗址遗迹保护标识和界桩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