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巴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巴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巴遗址遗迹的日常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展示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巴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