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运输车辆具有清晰标志,保持密闭整洁并具有防异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等功能;

(四)及时清运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保持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六)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