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相关标准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三)按照规定配备处置设施设备,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五)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六)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