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