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配置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

住宅区以及单位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但餐厨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