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涟源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确定经营者的;

(六)擅自提高门票价格的;

(七)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八)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九)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