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