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拍摄电影电视,举办大型游乐、节庆、演艺、攀岩等活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拓碑、刻石以及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