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湄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居民住宅的,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