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督促村民遵守传统村落保护要求;
(三)收集、保护已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指导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民俗文化和经营活动;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建成年代较远并且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基本能够反映城乡发展史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列入传统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