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应当妥善协调影响村落传统风貌的建设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