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村落传统资源状况评估;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四)村落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风貌保护要求及措施;

(五)传统建筑的保护名录、分类保护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六)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要求;

(八)村落保护和利用方向、发展定位和发展途径;

(九)保护发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传统村落应当编制村庄设计,村庄设计可以纳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