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

市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审议、指导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