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3, 2019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19
- Articles
- 22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8年12月7日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场所、区域。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殡仪馆、陵园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婚庆、殡葬、开工开业等重要信息线索的推送及互通共享机制。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