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责任人;
(六)河湖水面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农村居住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