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置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