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由认定机关予以取消,并责令退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