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采取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干预专家评审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经费或者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