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地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专人负责保护工作;

(三)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四)具备开展传承活动的场所和条件,能够组织传承人开展项目传承活动;

(五)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