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7,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39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8年10月26日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Chapter 2防治职责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工程渣土处置、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和绿化养护、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规划区内砂石等物料露天堆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迁)房屋拆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及其附属搅拌站、道路管养施工、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以及物料装卸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Chapter 3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三)施工工地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铺装、绿化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安装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干净;
(五)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洒水、仓储等防尘措施,集中、分类堆放,并封闭运输;
(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高处抛撒,应当及时封闭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七)外脚手架设置悬挂清洁、无破损的密闭式防尘网封闭,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八)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者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铣刨等作业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现场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车辆洒水冲洗,施工吹灰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
(四)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五)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一周内恢复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六)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
(一)全程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
(二)墙体拆改、开槽切割等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及时封闭清运装饰装修垃圾,不得高处抛撒。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倾倒路面,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等,没有采取绿化覆盖的,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道牙;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覆盖或者绿化。
(一)城区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并实行错时作业;
(四)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及冲洗频次。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乡镇、村的主要街道、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配备车辆冲冼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干净;
(三)采用密闭仓储设备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备;
(四)装卸物料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备,并保持防尘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对长期性的废弃物料堆放场所采取覆盖、铺装等防尘措施。
(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
(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
(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
(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
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一)停车场周围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隔离,或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停车地面采取硬化处理,场内裸露地面采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措施;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干净。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硬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用地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管理范围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Chapter 4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科学设置监测点,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向社会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监测、监控设备以及篡改或者人为操纵、影响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