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