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道路清扫及绿化保洁应当符合本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区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并实行错时作业;

(四)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及冲洗频次。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乡镇、村的主要街道、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