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或者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相应的修理、改造、更新:

(一)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曾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