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草案报告;
(三)预算收支总表;
(四)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说明;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
(六)部门预算草案;
(七)政府债务情况表;
(八)财政转移支付安排;
(九)在具体编制预算草案过程中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
(十)其他相关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