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做好除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开展除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逾期未除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林业生产经营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