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二)拆除建(构)筑物或者土石方作业,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的;

(三)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