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9, 201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7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预算监督顾问,参加财经委员会相关的预算审查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经营利用、财政政策的制定等重点事项开展绩效审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行政监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将预决算审批、监督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Chapter 2预算的初步审查
本条例中的重点支出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重点工作或者重点事项在市级支出预算中的财力安排。重大投资项目一般是指市人民政府拟新安排的单个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本市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以上的项目,或者按市人民政府固定投资总额排序前10位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确定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前,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应当选取部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市总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四)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五)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分别按预算科目列示的清单,同时提供有关项目确定的依据、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七)本年度预期税收收入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九)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性质分类的基本支出表,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区支出表、专项转移支付分区支出表和分项目支出表。预算草案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计执行数、预算数、预算数与预计执行数的比率。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预计执行数,以及预计执行数与调整预算数的比率。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说明中,具体说明四类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税政策重点、收入测算依据、支出政策、标准和项目内容、收支平衡等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题评估。专题评估的相关意见应当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会议,供委员审议时参考。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出专业性评估论证意见。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国资、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一)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了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预算收入的测算及相关收支政策和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妥当、可行;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是否符合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原则,其中用于对企业等非预算单位的补贴、奖励等支出,应当明确列示说明;
(四)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是否保证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的需要,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是否细化、规范,项目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行,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是否规范、公平、合理,绩效目标与用途是否明确;
(七)其他支出的预算编制是否合理、细化;
(八)政府债务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说明中是否全面、详细地报告了债务情况;
(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是否适当;
(十)其他重要问题。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15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经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将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hapter 3预算执行的监督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的公开情况;
(三)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四)预算支出进度情况;
(五)重点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七)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情况;
(八)国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等情况;
(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各区转移支付情况;
(十)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情况;
(十一)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Chapter 4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社会保险各项基金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影响预算支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需要动用滚存结余平衡预算的,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相关变动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国务院或者财政等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
(二)债券计划发行的规模、类型及结构等情况;
(三)债券计划发行的方式、途径、预计成本等情况;
(四)债务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目标;
(五)债务的还款来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10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经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将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供审议参考。
Chapter 5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决算报告,以及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市级决算草案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级决算草案及报告;
(二)关于市级决算草案及报告的说明;
(三)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草案汇编及相关绩效评价报告;
(四)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情况;
(六)支出政策的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的绩效情况;
(七)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及绩效情况;
(八)其他关于决算的重要情况。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国资和人力社保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对市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财政支出政策的实施情况;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资金结余情况;
(六)转移支付完成情况;
(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二)市级政府设立的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市级预算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就市级预算部门的决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题审议。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10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经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将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供审议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在年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审计及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财经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Chapter 6附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