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经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累积记分不超过十二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