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规定:
(一)履行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二)执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三)配备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四)在车厢内规定的位置公布票价、运营线路图和运营起止时间;
(五)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首末站、途中站配置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六)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七)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并按照计划调度车辆;
(八)如实填报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
(九)按照价格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乘车规定,提供有效车票凭证;
(十)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举报制度;
(十一)不得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频、视频和图文;
(十二)不得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的信息;
(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运营服务规定。
前款规定的车辆技术档案、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行车作业计划、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当报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经营企业不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者收回线路经营权、终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