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下列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方案;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政府决算;

(四)重大改革举措;

(五)重大民生工程;

(六)重大建设项目;

(七)重点城镇建设;

(八)加强全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本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撤销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三)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

(十四)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五)批准缔结或者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六)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