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情况,以及城乡建设的重要情况;
(七)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八)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情况;
(九)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十二)农业和农村工作、扶贫工作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三)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四)区县级行政区划变更和市人民政府的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方案;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