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盗伐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毁林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