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城市绿化工程的工程质量。
城市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前款规定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城市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一年。保修养护期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城市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