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综合目标考核、综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对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和总体考核评估。

有关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述职时,应当将运用法治方式的情况列为考察和述职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