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士及高校法学专业师生对法律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律服务,加强法律知识宣传。
鼓励法律志愿者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