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