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新建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海岸带及入海河流擅自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超标污水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