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印制、销毁或者转借、串用、代开、买卖、伪造、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