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分别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