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相关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