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意见,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制定机关按照所提书面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该次审查终止;制定机关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