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并重新公布、备案。 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或者撤销,也未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者撤销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内容的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内容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 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内容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