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2, 2018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18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17年12月26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引导村民、居民、业主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三)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四)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
(五)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城市绿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成年人陪同。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人员不得燃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回并给予补偿。
(一)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三)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不按照规定时间燃放的。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