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吉林省著名商标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已被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或者服务标准降低的;
(四)已转产、破产的;
(五)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使用的;
(六)因生产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给予处罚,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其他丧失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17